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的政策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

(一)获批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的;

(二)自主创新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或者与各类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

(三)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重点领域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

(四)主导制定或者修订高水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