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强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好品山东”区域公共品牌建设,依法通过联合、兼并、重组进行品牌整合,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地方特色品牌。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