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