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要素支持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用地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服务模式,可以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地,并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一次规划、分期供地。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通过产业更新、增容技改、综合整治等方式盘活低效用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