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用地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服务模式,可以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地,并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一次规划、分期供地。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通过产业更新、增容技改、综合整治等方式盘活低效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