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