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