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省和滨海湿地所在地市、县、乡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应当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减轻对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