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对未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的湿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状况,因地制宜采取适当措施加强保护。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