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

对未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的湿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状况,因地制宜采取适当措施加强保护。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