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网络。采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按照监测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依据监测数据对省级重要湿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市、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