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四十一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等,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