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正确引导,规劝其改正并加强管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向教育、公安、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寻求帮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