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章 经费保障第三十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基金,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所需经费的支出。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赠人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