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因见义勇为伤残的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