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