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申报确认第十一条有效县级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对事迹比较突出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申报奖励。认为符合市级奖励标准的,应当向市级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市级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省级奖励标准的,应当向省级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符合奖励标准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奖励标准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