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及其配套设施。公共停车场,是指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等特定对象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划设的供公众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非机动车停放区,是指依法设置的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区域。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