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

(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链条、石墩等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侵占停车泊位;

(三)在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设施、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和未划设停车泊位的道路范围内停放机动车辆;

(四)擅自从事停车服务经营活动;

(五)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进行车辆销售、修理、装饰、清洗等经营性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