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非机动车应当在划设的停放区域内,按照标识方向整齐有序停放。未划设停放区域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下列区域不得停放非机动车:(一)机动车停车位及车行道、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道;(二)设置禁停标志标线的区域;(三)道路交叉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应急通道等影响安全的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