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鼓励依法利用自有或者享有使用权的人防工程、政府储备土地、闲置土地、闲置建筑等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无障碍通道;(二)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影响道路通行和城市景观;(三)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