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食品、交通、禁毒、使用网络、防溺水、防欺凌、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防性骚扰等安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帮助未成年人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