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开展法治宣传、政策咨询、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置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的信息档案和定期走访制度并给予关爱帮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