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依法保护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数据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筹建设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