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推动、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物流标准实施推广机制。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并推广物流企业的标准化建设,监督物流企业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并推动制订与国际物流标准接轨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推进面向数字化与智慧化需求的物流装备设施标准制修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