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冷链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推进田头冷库、移动冷库等产地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发展产地冷链物流设施设备租赁等社会化服务,改善机场、港口、铁路场站冷链物流配套条件,鼓励供销、邮政快递、交通运输、电商等企业共建共用冷链物流设施,引导商贸流通企业改善末端冷链设施装备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和培育具有生产、加工、储存、交易、配送等一站式服务能力的冷链供应链企业,开展生鲜食品和医药产品等冷链进口运输、仓储、加工、贴牌等增值服务,支持建设运营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系统平台,推动农产品集散地发展生鲜电商产地直发等冷链物流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发展铁路冷链货运,加强冷链物流服务全流程管理。

鼓励移动冷库和公共冷库共享共用。鼓励企业对在用冷库以及冻结间、速冻装备、冷却设备等低温加工装备设施开展节能改造,使用绿色、安全、节能、环保冷藏装备设施和绿色低碳高效制冷剂、保温耗材。

供电部门应当做好冷库、港口岸电、机场岸电等供电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