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临空临港区域、物流园区的跨境物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物流企业建设集散中心、分拨中心和海外仓等境外分销和物流服务网络。

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离岸贸易、跨境货运代理、国际供应链、保税仓、跨境直播物流等服务,建设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与维修专用仓。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