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供水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施实时监测,定期检测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二)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自治州、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备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