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城镇饮用水供水单位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相关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和矿产勘查、开采行为;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污染饮用水水源;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饮用水水源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卫生监测信息;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道路、桥梁以及配套交通运输应急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

(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湿地及相关植被保护的监督管理;

(八)公安机关负责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故意损毁、盗窃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设备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