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部门联动制度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检查巡查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