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城乡统筹、分类施策、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