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