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备案信息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定审查或者核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