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电子证照应用清单,推广电子证照的社会化应用,推动企业电子印章与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并适时调整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对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