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有效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