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