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八条有效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前款所列农村土地应当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在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代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