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双方应当签订书面互换合同,并于十五日内向发包方备案。互换合同备案后,互换双方应当分别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发包方不得违背承包方意愿,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