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承包期内,农村承包经营户分立的,由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签订分立协议,并向发包方提交变更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农村承包经营户合并的,由请求合并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全部家庭成员签订合并协议,并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发包方审查同意合并的,应当与合并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签订承包合同;不同意合并的,应当书面说明正当理由。

农村承包经营户分立或者合并后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原承包合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