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户的代表或者新一届居民代表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