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户的代表或者新一届居民代表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