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制及职责第十四条有效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且有意愿接受提名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居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其居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