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且有意愿接受提名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居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其居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