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家庭农场管理服务信息化,引导家庭农场多场景使用数字编码标识。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利用数字编码信息为家庭农场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