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农业农村、供销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帮助家庭农场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采取降低入驻门槛和促销费用等措施,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农产品线上销售。

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推动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支持家庭农场申报、使用“天府粮仓”等区域公用品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注册地理标志的家庭农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