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灌溉、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以及在农村建设的仓储保鲜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信、住建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能源供应企业对家庭农场申请安装动力用电、用气的实施建设费用减免,对家庭农场养殖、农产品烘干所需的用电、用气、动力用油给予价格优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