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涵盖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提升家庭农场风险保障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在政策性保险以外,为家庭农场开发商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包括农产品生产、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等全流程风险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