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家庭农场从事种养业生产经营所需设施用地,以及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给予统筹支持安排。

对从事粮油作物规模种植的家庭农场辅助设施合理用地需求依法给予优先保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