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