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规划实施、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公共空间、河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