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规划实施、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公共空间、河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