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市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