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