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收集档案范围和工作方案;
(二)通过接收、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本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三)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
(四)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各方面合法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五)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并确保档案数字资源安全;
(六)开展档案宣传教育,发挥档案历史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作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各类档案馆参照前款规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